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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侯建东与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东,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4441号原告:侯建东,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孙伟,男,1981年4月29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侯建东与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侯建东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侯建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侯建东负担。审 判 长  李爱冰审 判 员  赵全胜人民陪审员  蒙树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