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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纪申请执行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纪,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李纪,女,汉族,1971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海飞,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建设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存款16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月日始至2018年月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虎审判员 马 刚审判员 张彦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科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