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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02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祁焕忠、祁钧德等人与王秀兰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焕忠,祁钧德,祁万和,祁万玉,王秀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202民初1016号原告:祁焕忠,男,蒙古族,生于1980年6月11日,海东市乐都区共和乡高营村村民,住该村。原告:祁钧德,男,蒙古族,生于1972年7月18日,海东市乐都区共和乡高营村村民,住该村。原告:祁万和,男,蒙古族,生于1941年11月26日,海东市乐都区共和乡高营村村民,住该村。原告:祁万玉,男,蒙古族,生于1944年6月8日,海东市乐都区共和乡高营村村民,住该村。被告:王秀兰,女,汉族,生于1956年5月9日,海东市乐都区共和乡高营村村民,住该村。原告祁焕忠、祁钧德、祁万和、祁万玉诉被告王秀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祁焕忠、祁钧德、祁万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祁焕忠、原告祁钧德、原告祁万和撤诉处理。审判员刘树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赵雅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