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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23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23民初667号原告陈某1,女,现年32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陈某2,男,现年30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日受理后,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某1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陈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判员  杨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