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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0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陆浩领、杜中夏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浩领,杜中夏,山东金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09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建芳,女,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陆浩领,男,198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杜中夏,女,198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山东金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新华一路13号万阅城A座1004室。法定代表人:陆华元,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建芳与被申请人陆浩领、杜中夏、山东金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邦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王建芳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8091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杜中夏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联合世纪新筑H3号楼××室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颐高上海街1-2号楼××室房产两套,查封了被申请人杜中夏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王建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主张其本人与陆浩领、杜中夏、金邦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8091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其本人已撤回对陆浩领、杜中夏、金邦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6月15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8091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王建芳已撤回对陆浩领、杜中夏、金邦公司的起诉。现王建芳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杜中夏房产及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杜中夏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联合世纪新筑H3号楼××室和位于临沂市北城新区颐高上海街1-2号楼××室房产两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杜中夏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