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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钰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鞠佳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钰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鞠佳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677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钰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法定代表人:宋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娜,该公司职员。被告:鞠佳璇,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钰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鞠佳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钰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钰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兴鸿审 判 员  徐晓阳代理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