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4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田益维与刘胜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益维,刘胜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363号原告:田益维,男,1995年5月26日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居民,住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华飞,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胜林,男,1978年2月1日生,汉族,河南省滑县道口镇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益维诉被告赵现胜、刘胜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益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胜林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益维撤回对被告刘胜林的起诉。审 判 长 董 兴审 判 员 郝田亮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子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