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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2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龙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龙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民初412号原告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市益和花园兴德顺景小区。法定代表人涂超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小刚。被告邹龙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邹龙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邹龙旺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熊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奇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