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邦国、王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邦国,王俊,周道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676号申请执行人:王邦国,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王俊,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暂住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周道勤,女,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9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俊、周道勤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俊、周道勤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斌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