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永国与董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国,董其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初1526号原告:高永国,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5日,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弋鹏,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董其福,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31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国与被告董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永国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由原告高永国负担。审 判 长 孙佳荣人民陪审员 陈刚辉人民陪审员 江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飘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