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20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永国与董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国,董其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初1526号原告:高永国,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5日,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弋鹏,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董其福,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31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国与被告董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永国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由原告高永国负担。审 判 长  孙佳荣人民陪审员  陈刚辉人民陪审员  江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飘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