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季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某,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季某被执行人: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季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1执5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