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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5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安亿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志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市安亿鞋材有限公司,叶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5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安亿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黄安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志波,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19,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安亿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志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8658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查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情况,均查无登记信息。此外,本院已将叶志波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苏荣喻执行员  林焕荣执行员  蔡姝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