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2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黎建与程乐志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建,程乐志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1379号原告黎建,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邹鑫。被告程乐志,男,汉族,1985年7月9日,李兴镇徐老村程寨自然村105号5户。原告:黎建,太和县城关镇沙河中路137号11户,中国(大陆)籍,被告:程乐志,李兴镇徐老村程寨自然村105号5户,中国(大陆)籍(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建,其诉讼代理人;被告:程乐志,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建诉称,(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程乐志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乐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黎建借款49050元。案件受理费1026元,有程乐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仲文审判员王龙人民陪审员沈爱英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蔡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