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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5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葛某2、葛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永成,葛某1,王某,葛某2,葛某3,张金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永成,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1,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5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2,男,200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3,女,200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兼葛某2及葛某3之法定代理人(原审原告):张某(葛某2及葛某3之母),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上述五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武,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金恒,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晖,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教军场街43号。负责人:张希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姣,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永成因与被上诉人葛某1、王某、葛某2、葛某3、张某及原审被告张金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17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高永成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高永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永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56元,减半收取2728元,由上诉人高永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欣宁审判员  邢述华审判员  陈光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华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