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西安建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郭克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建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郭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27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建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子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三香,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尉娇宁,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郭克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建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克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63356.4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因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京东、阿里巴巴、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旭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