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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唐光洁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刑初393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光洁,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实际居住地:成都高新区。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光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飞、书记员龙思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光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4时许,被告人唐光洁驾驶一辆川A×××××黑色江淮牌小型轿车,搭载一人,沿本市科华南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高新区桂溪立交桥出城下桥处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执勤民警挡下检查,发现唐光洁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便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64mg/100ml。后经鉴定血液乙醇浓度为182.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光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被告人唐光洁的讯问笔录,现场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张某足的证言,辨认笔录,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交通违法查询,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光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主要考虑:1.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光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皮苓菲速录书记员廖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