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民辖终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海宝立宏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宝立宏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701室。法定代表人:王敬堂,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宝立宏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玄武区珠江路346号。负责人:郑良宁,经理。上诉人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宝立宏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民初2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诉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海宝立宏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南京市玄武区,本案应该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中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月青审判员  孙晓蕾审判员  唐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