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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红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红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20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红梅,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陈红梅因起诉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1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称,首先,本案用人单位是山西省电力试验研究所劳动服务公司,而不是山西省电力试验研究所,劳动服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研究所是其上级主管部门,迎泽法院将用人单位确定为山西省电力试验研究所是错误的;其次,用人单位劳动服务公司已于1995年撤销,如果确认劳动争议纠纷,因主体不存在,上诉人通过劳动仲裁维权已不可能,劳动法第79条不适用本案;第三,上诉人的诉求是确认工龄而非确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适用该法的范围并不包括确认工龄的内容。上诉人称,上诉人要求确认工龄的诉求是因侵权行为引起的确认之诉。劳动服务公司被上级主管单位研究所撤销后,因研究所的管理问题致使上诉人的工作档案丢失,造成上诉人在劳动服务公司的工龄无法计算,使上诉人丧失了享有该期间退休金的权利,该研究所已构成侵权,在劳动服务公司这一原有主体早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山西省电力试验研究所是维权途径。请求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1194号民事裁定,对本案立案受理。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上诉人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