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长春申请执行李晓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春,李晓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368号申请执行人王长春,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李晓勤,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王长春申请执行李晓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晓勤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晓勤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屋产权信息、无股权等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案款本金80000元、利息及执行费等未能兑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克 忠代理审判员 李 沅 林执 行 员 陆 世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陈铱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