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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潘家湖与潘红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家湖,潘红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096号原告:潘家湖,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潘红松,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家湖与被告潘红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家湖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潘家湖要求撤回对被告潘红松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家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潘家湖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邬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