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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民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稻城稻之梦大酒店、稻城县印象假日酒店与张小慧、范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更正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民终43号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对上诉人稻城稻之梦大酒店、稻城县印象假日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张小慧、范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33民终4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33民终43号民事裁定书中“(2016)川33民终43号案号错误”补正为“(2017)川33民终43号”。审 判 长  段内惠审 判 员  林杉杉代理审判员  段慧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三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