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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涂雅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涂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负责人:石鹏飞,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涂雅兰,女,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涂雅兰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万元以及利息、滞纳金(截止2016年10月20日止,利息4842.12元、罚息22815.77元,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滞纳金,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00元,执行费1760元(暂计)。现五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涂雅兰银行存款112817.89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涂雅兰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