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金变与李亚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变,李亚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938号原告:吴金变,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现住化州市鉴江区,被告:李亚德,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吴金变与被告李亚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全部付清款项为由申请撒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吴金变负担。审判员 岑永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