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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金变与李亚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变,李亚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938号原告:吴金变,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现住化州市鉴江区,被告:李亚德,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吴金变与被告李亚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全部付清款项为由申请撒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吴金变负担。审判员  岑永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