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富强与德州馨秋种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强,德州馨秋种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484号申请人:王富强,男,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申请人:德州馨秋种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法定代表人:张超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王富强与被申请人德州馨秋种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财保7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德州馨秋种苗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德城区德兴北路61号价值132316元房屋一套(房权证号:鲁德字第1093**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