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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慧与艾佳、于永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慧,艾佳,于永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086号原告:黄慧,女,汉族,1986年1月18日出生,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艾佳,女,汉族,31岁,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于永利,男,汉族,50岁,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慧与被告艾佳、于永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黄慧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黄慧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免收。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