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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曹某某财产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村民。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4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某某(2017)陕0429执136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库浩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