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民终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宝贵与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宝贵,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9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宝贵,男,汉族,1961年3月10日生,工人,住辽宁省调兵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人民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李士伟,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宝贵因与被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刘宝贵要求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补发拖欠的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的工资差额部分、补发拖欠的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域外开发工资、补发拖欠的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远征费、补发拖欠的2014年1月至2016年至今远程补助费、补发拖欠的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发拖欠的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的职工租房补助费、给付2016年6月至今的工资的七项诉讼请求,有明确的被告,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以应向山西吕梁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主张为由裁定驳回刘宝贵的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1民初102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应 琦审判员 臧红雨审判员 高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黎正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