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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1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灵英与欧成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灵英,欧成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1民初876号原告杨灵英,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侗族,农民,贵州省黎平县。被告人欧成松,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灵英诉被告欧成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经法院做工作后主动归还原告尚欠工钱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灵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欧成松负担。审 判 员 薛文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石开敏书 记 员 龙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