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灵英与欧成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灵英,欧成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1民初876号原告杨灵英,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侗族,农民,贵州省黎平县。被告人欧成松,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灵英诉被告欧成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经法院做工作后主动归还原告尚欠工钱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灵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欧成松负担。审 判 员 薛文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石开敏书 记 员 龙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