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栖执字第666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刁洪东、刘长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洪东,刘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栖执字第666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刁洪东,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刘长山,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刁洪东与刘长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长山在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虹口支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长山在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虹口支行906020441010100390584账户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春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