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志华、蔡东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华,蔡东诚,杜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86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华,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被执行人:蔡东诚,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被执行人:杜婕,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志华与被执行人蔡东诚、杜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所及有关单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依法穷尽法律措施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923民初205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许中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春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