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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1477号被执行人徐荣,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徐荣犯诈骗罪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682刑初60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徐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执行人徐荣未能自觉履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受理后,先由陈俊,后由钱柳琦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无人签收。2.本院于2017年3月至被执行人住处通过张贴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3.本院于2017年2月、5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足以解决本案的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于2017年6月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7年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执行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刑初602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周 云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张 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