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单宝海与嫩江县科洛镇东明村合作联合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宝海,嫩江县科洛镇东明村合作联合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655号原告:单宝海,汉族,现住嫩江县。被告:嫩江县科洛镇东明村合作联合社,住所地嫩江县科洛镇东明村。法定代表人:张健,理事长。原告单宝海与被告嫩江县科洛镇东明村合作联合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宝海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维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贺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