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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任娜、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娜,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山东嘉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娜,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青岛福安明仁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兴桓路3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5445040U。法定代表人:祁志军,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嘉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兴桓路3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55225705K。法定代表人:刘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任娜与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山东嘉毅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山东嘉毅印刷有限公司坐落于山东省桓台县兴桓路3148号房地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山东嘉毅印刷有限公司名下除上述房地产外,无其他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3月28日将被执行人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山东嘉毅印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任娜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任娜申请执行标的6334852.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任娜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徐庆来审 判 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牛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