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6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梁雪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陆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雪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陆鸿,李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240号原告:梁雪东,男,1970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贤国。被告:陆鸿,男,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李伟,男,1987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梁雪东与李伟、陆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梁雪东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雪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梁雪东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