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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丁惠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780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丁惠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780号原告:重庆丁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新店街村。法定代表人:王天生。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26号富中国际28楼。法定代表人:李长在。原告重庆丁惠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丁惠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丁惠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丁惠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54元,由原告重庆丁惠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