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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终123、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二头、王增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二头,王增新,李文国,杨小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123、124号原公诉机关灵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二头,曾用名杨文平,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灵寿县丰众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2014年6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灵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灵寿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和平,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增新,曾用名王纳新,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灵寿县工商银行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2015年12月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吕立朝,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国,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灵寿县广电网络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2015年12月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彬,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小腊,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2013年5月10日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I2月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吴金哲,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二头、王增新、李文国、杨小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冀0126刑初44、6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二头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王增新、李文国、杨小腊以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公正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需核实质证,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6刑初44、6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邵彩然审判员  戚风祥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郅 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