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7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爱珍、龚海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爱珍,龚海斌,王跃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7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爱珍,女,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龚海斌,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王跃兰,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12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47740万元、缴纳执行费61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海斌、王跃兰银行存款4835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家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