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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家翠与池州洁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家翠,池州洁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2597号原告:吕家翠,女,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委托代理人:张年华,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州洁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河西村。诉讼代表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池州洁源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方辉,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新征,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家翠与被告池州洁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家翠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家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家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82元,减半收取33291元,由原告吕家翠负担。审判长  金朝霞审判员  杜许群审判员  吴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泽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