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3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库尔勒金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兴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金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兴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3民初213号原告:库尔勒金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交通西路11号。法定代表人:柴战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军,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宽,男,63岁,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七团退休职工,住该团天河水韵小区12号楼4单元101室。原告库尔勒金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兴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库尔勒金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库尔勒金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尔勒金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库尔勒金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