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文财与马运通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财,马运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409号申请执行人:杨文财,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金州区。被执行人:马运通,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财与被执行人马运通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