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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20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顾金花、双文龙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顾金花,双文龙,孙学勤,王福良,苏州市太子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0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春申湖西路906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灵,女,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志强,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金花,女,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常熟市,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双文龙,男,1978年12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常熟市人,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孙学勤,女,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王福良,男,1962年9月18日生,汉族,江苏省常熟市人,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苏州市太子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陆巷。法定代表人:顾金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金花、双文龙、孙学勤、王福良、苏州市太子鸟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顾金花、双文龙、孙学勤、王福良、苏州市太子鸟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在审理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顾金花名下车号为苏E×××××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2月5日至2018年2月4日,但该车未能实际查扣,无法处置。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福良名下车号为苏E×××××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双文龙名下车号为苏EDD55**汽车一辆,但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查扣,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092110.33元(不含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后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勇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