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陶德民、薛淑侠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德民,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5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德民,男。申请执行人薛淑侠,女。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陶德民、薛淑侠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58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陶德民、薛淑侠收益分配款2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的收入2475元(包括执行费5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8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