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刑更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范君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君敏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104号罪犯范君敏,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凤翔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范君敏犯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本院作出(2014)宝中刑执字第5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范君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以罪犯范君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君敏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2个。本院认为,罪犯范君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职务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君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0年八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养季审 判 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