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执5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莫月贵、广西贵港市东森米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月贵,广西贵港市东森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5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莫月贵,男,195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东森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洋七桥村,机构代码:056008247。法定代表人莫锡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东森米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东森米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东森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洋七桥村厂房内的生产设备一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东森米业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莫月贵履行了人民币49000元。目前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莫月贵同意本案以和解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重新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骥审判员 陈菲勇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宝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