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海泉与王亚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泉,王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泉,男,1955年1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亚飞,男,1987年5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海泉与王亚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由被执行人王亚飞赔付申请执行人李海泉26494.45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297元,由被执行人李海泉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暂无被执行人王亚飞的下落,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并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小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