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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保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爱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爱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保27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秦现国,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住莘县朝城镇秦庙村。被申请人:李爱菊,女,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李爱菊诉解除保全申请人秦现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鲁1522执保279号民事裁定,将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秦现国于2017年6月21日提供担保后,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秦现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雪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