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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铅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石雪红、韩丹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雪红,韩丹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铅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石雪红,女,1965年3月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高中文化,职工,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韩丹海,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大专文化,民警,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雪红与被执行人韩丹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80000元、诉讼费15150元、执行费10352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雪红于2017年6月21日以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撤回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余良军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祖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