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4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阿石五沙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石五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657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阿石五沙,男,彝族,1992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梅花乡巴姑村巴姑组***号。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本院移送执行阿石五沙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之房、车辆及银行存款,均无,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鄢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