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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0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唐自刚、李宝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自刚,李宝旺,宋勤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0执66号申请执行人唐自刚,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被执行人李宝旺,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被执行人宋勤方(芳),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自刚与被执行人李宝旺、宋勤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自刚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自刚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乐县人民法院(2017)桂0330执6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在终结执行后的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有刚审 判 员  张维勇代理审判员  肖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艺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