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188号原告:赵某(曾用名赵国有),男,1983年5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喻某(曾用名喻连群),女,1985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赵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赵某。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 浪 来自: